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

admin2014-07-01  44

问题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选项

答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丙在公安机关第 一次讯问时就要求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丙可以要求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作辩护人,当然这时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此案。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只能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不是完全的辩护人,在法理上称之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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