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食品店的采购员,他经常随身携带该食品店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某年7月,该食品店负责人口头告知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棒棒糖,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蜂蜜蛋糕很好,便以食品店的名义购买蜂蜜蛋糕10箱。甲

admin2014-07-01  42

问题 甲为某食品店的采购员,他经常随身携带该食品店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某年7月,该食品店负责人口头告知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棒棒糖,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蜂蜜蛋糕很好,便以食品店的名义购买蜂蜜蛋糕10箱。甲回食品店结账时负责人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其已让另一采购员从其他食品厂购买蛋糕。该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食品店偿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案情简要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食品店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关于蛋糕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假如该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但为做成生意,仍与其订立蛋糕买卖合同,那么对该合同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3)假如该食品店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发现销路不够好,遂又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支持?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甲以食品店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的蛋糕的买卖合同有效。食品店不能以甲无权代理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食品店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本人应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但因代理人的行为而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2)应当由甲与某食品厂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不能得到支持。该食品店卖出一箱蛋糕的行为应视为对甲无权代理的追认。因此,某食品厂有权拒绝退货,该食品店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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