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

admin2013-05-15  30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
    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做?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

选项

答案(1)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所以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所以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自愿行为。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人开标的合法性,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而判定其投标的有效无效,更不能以此判定其资格合格与否。 (2)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 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需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3)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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