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因妻丙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害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师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

admin2019-12-02  34

问题 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因妻丙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害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师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动扳机走火致丙死亡。
****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走火。
应如何认定甲、乙、丁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在其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杀丙,而乙听从了甲并多次去寻购毒鼠强,即甲、乙达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合意。乙购买毒药的行为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因为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因而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 甲找到巫师丁施巫术意图咒死丙,因施巫术是一种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甲、丁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其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甲接受过严格的安全使用枪支的培训,应该知道在擦枪前应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他没有这样做,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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