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海淀区赵某在丰台区北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西城区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赵某租赁位于丰台某地门面房8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是2年,月租金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首次房租32000元

admin2013-05-03  16

问题 2011年7月23日,海淀区赵某在丰台区北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西城区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赵某租赁位于丰台某地门面房8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是2年,月租金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首次房租32000元,并向北京广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6000元。赵某同日人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8月24日,乙公司告知赵某,其正在使用的房屋归丙公司所有, 2011年5月1日,丙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丙公司的房屋,租期为10年,且有合同为证。现要求赵某立即腾退房屋。
问题:
赵某起诉时,钱某已下落不明,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向钱某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所以本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对钱某应当公告送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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