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罗某、吴某报案,称被何某华经营的惠农合作社以年利率24%的高息回报为名,分别骗取存款30万元、50万元,现惠农合作社关门,何某华失踪,经侦大队安排民警老张和小李受理此案。 经侦查,大部分被骗财物被追回,罗某、吴某得知

admin2019-08-22  42

问题 2018年7月,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罗某、吴某报案,称被何某华经营的惠农合作社以年利率24%的高息回报为名,分别骗取存款30万元、50万元,现惠农合作社关门,何某华失踪,经侦大队安排民警老张和小李受理此案。
经侦查,大部分被骗财物被追回,罗某、吴某得知后到公安机关要求返还被骗财产。作为办案民警,对返还罗某、吴某被骗财产应当审查的内容有:(多选)。

选项 A、犯罪嫌疑人何某华是否被抓获
B、追回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C、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查证属实
D、是否属于罗某、吴某的合法财产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一)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二)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三)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四)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六)其他不宜返还的。”
故正确答案为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CN3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