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与甲银行约定在2008年3月15日还款。后到期江南公司不能还款,甲银行每月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是2009年3月1日。后江南公司与甲

admin2015-09-11  33

问题 江南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与甲银行约定在2008年3月15日还款。后到期江南公司不能还款,甲银行每月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是2009年3月1日。后江南公司与甲银行商定将厂房作价抵偿债务。该厂房市价540万元左右,但双方只作价140万元卖与甲银行,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乙、丙银行知情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银行请求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3月1日
B、乙银行或丙银行有权自知情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江南公司与甲银行的协议
C、如江南公司与甲银行事前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厂房归甲银行所有,该约定无效
D、如江南公司与甲银行事前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厂房归甲银行所有,该协议有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银行每月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是2009年3月1日。因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止于2011年的3月1日。故A项正确,当选。《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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