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

admin2015-09-30  37

问题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  “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选项

答案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转化犯和实行过限并存时的处断问题。三人共同盗窃,其中一人的行为满足《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犯,而其他盗窃共犯是否同样转化为抢劫犯取决于对实行过限的判断。在本案中,如果判断的结论是丙的行为构成实行过限的话,则不能认定甲和乙构成抢劫罪;但是如果根据案情可以判断出丙的行为是甲和乙事先所能预料到和默许的,那么甲和乙就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丙去盗窃之前就准备好了匕首,那么在某个人使用该匕首致人受伤的情况下,让其他人对该受伤后果承担责任也就合乎情理,尤其是在这个人使用匕首是为了三人的共同利益的时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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