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市国土资源局案 2000年1月19日,某公司同某市禹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某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禹王公司。由于禹王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

admin2022-10-24  58

问题                                                                                                                                 某公司诉市国土资源局案
2000年1月19日,某公司同某市禹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某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禹王公司。由于禹王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禹王公司支付某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禹王公司持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某市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禹王公司持同样材料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权利人为某市银行,义务人为某公司。2005年6月30日,某银行因抵押贷款纠纷起诉禹王公司、某公司,要求禹王公司、某公司分别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该市中院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的抵押合法有效并判令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公司这才发现其土地被抵押的事实,于9月27日以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如果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会导致什么后果?

选项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应当认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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