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

admin2013-05-03  38

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选项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  体系解释指将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将《刑法》第140条中的“产品”与第147条联系起来理解,是将第 140条纳入整个刑法规范体系中来进行解释的体现,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或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目的解释则包含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情形。在本案中,法官对后几种解释方法均未使用。故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9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