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强奸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甲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强奸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甲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4-05-30  34

问题 某强奸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甲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强奸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甲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谈话笔录和信件均属书证
B、人民法院应当强制证人甲到庭
C、辩护人如果未经法院批准,向被害人收集信件的行为不合法
D、辩护人找甲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A,B,C,D

解析 从证据的分类角度来讲,谈话笔录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信件则是典型的书证,故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B项表述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同样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训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C、D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四项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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