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天津开发某商住项目,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20日17:00为该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返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

admin2011-03-05  42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天津开发某商住项目,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20日17:00为该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返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受益权。
【问题】
本案例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不妥之处有:(1)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妥。理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2)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不妥。理由:根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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