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而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

admin2013-10-28  26

问题 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而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枪中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
    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会走火。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应如何认定甲、乙、丁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应如何处罚甲、乙、丁?(2009年案例分析30)

选项

答案(1)首先,甲与乙通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既不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构成犯罪。其次,甲与乙图谋以毒鼠强毒杀丙,甲、乙二人共同犯故意杀人罪。再次,甲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不构成犯罪,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最后,甲擦枪走火致丙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在甲、乙共同犯故意杀人罪中,由于乙没有购买到毒鼠强,故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在该共同犯罪中是教唆犯,但因“教唆未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丁不予刑事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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