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因经营需要拟新增加办公楼一栋。对新增办公楼的涉税政策,向税务师咨询如下问题: (1)对于拟新增的办公楼,如果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自建,其进项税额抵扣分别采用怎样的方法?如果融资租人办公楼,与购买相

admin2017-12-04  27

问题 甲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因经营需要拟新增加办公楼一栋。对新增办公楼的涉税政策,向税务师咨询如下问题:
(1)对于拟新增的办公楼,如果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自建,其进项税额抵扣分别采用怎样的方法?如果融资租人办公楼,与购买相比,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何差异?
(2)如果8月份购买办公楼一栋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办公楼价格和增值税额分别为2000万元、220万元,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则其进项税额分别在何时抵扣?金额多少?
(3)假设上述购买的办公楼按照2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2016年8月投入使用时先专用于职工食堂,2017年9月甲公司欲将该楼改为办公使用,则按现行规定,2017年9月该公司就该楼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并请做出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1)直接购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自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甲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抵扣的进项税=220×60%=132(万元);在2017年8月抵扣进项税=220×40%=88(万元)。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已提折旧=(2000+220)/20/12×13=120.25(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220—120.25)/(1+11%)×11%=208.08(万元)。 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于2017年10月抵扣,10月抵扣的进项税额=208.08×60%=124.85(万元),剩余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8.08×40%=83.23(万元)。 2017年9月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8.08 贷:固定资产 208.082017年10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4.85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4.85 2018年10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3.2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3.23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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