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人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100万元。事务所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60万元清偿客户

admin2016-06-26  24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人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100万元。事务所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60万元清偿客户,对事务所未能赔偿的部分,客户有权继续向其追偿的有(    )。

选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

解析 (1)甲:对该笔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客户有权继续要求甲清偿40万元;
(2)乙:对该笔债务应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由于乙退伙时取回的财产并不包括在事务所现有的60万元财产中,假定乙退伙时取回财产15万元,客户有权继续要求乙清偿15万元;
(3)丙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已经包含在事务所现有的60万元财产中,对不足清偿的40万元已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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