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时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admin2019-12-17  35

问题 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时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情境,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

选项 A、甲县公安机关不能对毛某立案侦查
B、毛某在甲县的盗窃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计人其盗窃罪数额
C、毛某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D、根据刑事诉讼法,乙县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答案D

解析 本题具有一定的难度,代表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难度水准。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A项中毛某在甲县盗窃50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侦查。AB项正确。毛某在乙县犯抢夺罪,在丙县犯盗窃罪,在丁县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C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丙县作为案发地又作为最先抓获毛某并受理该案的公安机关,由其受理更为合适,所以答案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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