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20公顷(包括基本农田3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不正确?

admin2009-01-19  25

问题 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20公顷(包括基本农田3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不正确?

选项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答案2,4,8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土地的征用。故选项A正确。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所以该县政府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故B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县级政府无权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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