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若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增加10%以上,按该分项工程利润额不变的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再进行结算;若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减少10%以上,按该分项工程间接费和利润额不变的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再进行结算。 A、B两分项工程

admin2014-05-06  28

问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若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增加10%以上,按该分项工程利润额不变的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再进行结算;若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减少10%以上,按该分项工程间接费和利润额不变的原则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再进行结算。
    A、B两分项工程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分别为506元/m3和151.80元/m2,间接费率为15%,利润率为10%。
    在A、B两分项工程实施前发生设计变更,A的工程量由1 000m3增加到1 300m3,B的工程量由2 000m2减少到1 500m2。其他工程内容未发生变化。
    A为B的紧前工作,A、B的计划工期分别为10天和8天,匀速施工。
    问题:
列式计算A、B两分项工程新的不含税综合单价(保留二位小数)。

选项

答案(1)计算A分项工程新的不含税综合单价。 A分项工程原不合税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 则A分项工程的利润额为:46×1 000=46 000(元) 所以,A分项工程新的不含税综合单价为: [46 000+(506—46)×1 300]/1 300=495.38(元/m3) 或:506—46×300/1 300=495.38(元/m3) (2)计算B分项工程新的不含税综合单价。 B分项工程原不合税综合单价中的间接费和利润为: [*] 单价中的利润、间接费合计:13.8+l 8=31.80(元/m2) 则B分项工程的间接费和利润额为:31.80×2 000=63 600(元) 所以,B分项工程新不合税综合单价为: [63 600+(151.80—31.80)×1 500]/1 500=162.40(元/m2)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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