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14)的法律定义。

admin2009-02-15  46

问题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14)的法律定义。

选项 A、技术秘密
B、软件秘密
C、开发秘密
D、商业秘密

答案D

解析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对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重要补充。凡是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如不愿意申请专利以避免公开,或者准备申请专利而尚未将其申报,或者已经申请专利而尚未被专利局公开,或者已经申报专利又要将某些不影响“充分公开”条件的技术关键点或细节给予保密,都可以借助于商业秘密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对于那些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如不具备专利性,或者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所保护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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