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莲清诉湘潭县教育局案 1986年12月3日,湘潭县易俗河区中小学联校注册成立。联校所有的集体企业——湘潭县易俗河区教育服务部,后经湘潭县教育局批准,湘潭县易俗河区中小学联校注册成立了县教育服务公司,性质为联校所有的集体企业。1993年3月23日,因缺乏资

admin2022-10-24  41

问题                                                                                                                                罗莲清诉湘潭县教育局案
1986年12月3日,湘潭县易俗河区中小学联校注册成立。联校所有的集体企业——湘潭县易俗河区教育服务部,后经湘潭县教育局批准,湘潭县易俗河区中小学联校注册成立了县教育服务公司,性质为联校所有的集体企业。1993年3月23日,因缺乏资金,原湘潭县易俗河区中小学联校发出教师内部集资通知,面向辖区内各学校进行集资,并为集资承担担保责任,其间,罗莲清先后多次向县教育服务公司集资。后县教育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集资款,至今共欠罗莲清集资款本金4400元。为此,罗莲清诉至法院,判令县教育局偿还集资款本金4400元。被告县教育局辩称原告所诉的行为既不是被告作出,也不是与被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关作出,且该集资行为不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原告参与集资和原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的集资通知无关联性,被告不是县教育服务公司的企业主管机关和开办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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