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

admin2019-01-15  28

问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1简要说明唐代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及该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选项

答案对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唐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官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对于类推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破坏国家法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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