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09-07-21  35

问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根据刑法,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和一般刑法理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第三,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第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第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严重威胁王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这一系列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在宋某昏倒后,王某“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这一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杀人。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宋某已经昏迷,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在没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王某继续对宋某进行攻击,并将其杀死;这既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成立防卫过当,只能是故意杀人。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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