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admin2015-12-30  47

问题 论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选项

答案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激烈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1920年和1922年先后爆发了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均以直系军阀胜利而告终,北京政权遂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活动。直系军阀最初曾捧出黎元洪担任总统,1923年6月,曹锟制造借口逼黎元洪下台,并采取武力胁迫和金钱贿赂并施的手段,于10月5日“当选”为大总统,演出了一场“贿选”的丑剧。秉承曹锟的意旨,同时也为了掩盖自己的卑劣行径,声名狼藉的“猪仔国会”,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就炮制出了这部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 这部被讥称为“贿选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其规模较《临时约法》、“袁记约法”以及“天坛宪草”都大,内容也更“完整”,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无所不包。但是,篇幅和条数并不能说明它的制宪水平,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直系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曹锟制宪的目的在于确定自己的“法统”地位,以抵制南方的护法运动,抑制东南、西南各省地方军阀掀起的“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潮流。归纳起来,这部宪法主要有如下两大突出特点: 第一,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贿选宪法”在前言部分宣称:其制定目的在于“发扬国光”、“增进社会福利,维护人道尊严”;为了标榜赞成共和,反动复辟帝制,它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还写入了“国体不得为修正直议题”的专条;它表面上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并宣布“中华民国国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属平等”。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从条文上看,它仍然赋予大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包括公布并监督法律之执行、发布命令、任命文武官吏、统帅海陆军、宣告戒严,以及“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解散众议院”,等等。这就将大总统置于凌驾于国会之上的地位,使所谓内阁制、国会制和人民权利徒有其表。从实际上看,在有枪就有权的军阀专横统治下,无论是内阁还是国会,都是被握有重兵的当道军阀任意摆弄的工具,任何“宪法”和法律,都不过是他们愚弄人民、为所欲为的“根据”。 第二,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政权,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即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国家事项的主要有外交、国防、国籍、刑事民事商业立法、监狱制度、度量衡、币制、国立银行、国债、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国有铁道及国道、邮政电报及航空、国家文武官吏之铨叙、任用、纠查及保障等。关于地方权力,宪法一方面给予各省一定的自治权,规定各省可在本省的教育、实业、交通、财产之经营处分、水利及工程、田赋、契税、警察、保安、省债、银行、下级自治等事项上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它强调地方自治权力须以服从中央为前提,以防止省权力过重而导致地方割据,抗衡中央。因而规定:省自治法不得与本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省必须承担国家所规定的义务;各省之间不得缔结盟约,省不得自置常备军,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如省自治行政机关有违背中央法令、不服从中央的行为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得以国家力量强制之”。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一方面是军阀的混战争夺;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蓬勃发展。这个宪法所玩弄的是假民主、真独裁的卑劣伎俩,从一出笼就遭到了广大人民的唾弃。随着直系军阀北京政权的垮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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