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

admin2011-01-05  34

问题 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选项

答案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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