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39

问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的6万元赔偿费的权利人应该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本案中虽然未找到权利人,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利人;同时,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指的是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题目所述的情况与本原则不符。因此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根据。
    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错误。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行为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为根据,具有不平等性。本题中,交警大队实际上有两个行为,一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这是行政行为无疑,也看得出明显的不平等性;但是第二个行为,预收赔偿费并商定转交,这并不是行政行为,否则不会“商定”,因此后一行为并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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