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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 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
案情: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 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
admin
2014-05-27
32
问题
案情: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 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劲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 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对这样的执行力度信心不大,以致“贱卖”债权,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债权可以转让,但判决书不宜买卖。判决书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债权,但是买卖判决书则是违背法理的。理由如下: (1)判决书中确立的债权转让,法理上可行,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①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一旦确立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予以转让,除非是双方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确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因此民事判决书中所确立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②在申请执行的主体中,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包括债权人,还可以包括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意味着经过转让取得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的主体可以以权利承受人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判决书的买卖,违背了诉讼原理。 ①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公权力解决的结果,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特别是转让或买卖)判决书。 ②法院的判决是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解决,一般并不涉及与案外人的争议,虽然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当事人转让的仅仅是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而不是判决书本身。即使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了,该判决书所解决的纠纷仍然是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启动再审程序,也应当是原审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是债权的受让人参加诉讼。 因此,买卖判决书的说法是违背基本的诉讼原理的。当然,出现这一现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我们应当着力完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加大依法执行的力度,以避免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失去信心的现象发生,遏制社会中出现的叫卖判决书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也应使权利人明白,任何经济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是不可能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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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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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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