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征得乙的同意,在房屋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遂对乙称“我是新房主,我有权解除你的租赁合同”为由,要求乙搬走。 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admin2019-07-24  37

问题 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征得乙的同意,在房屋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丙遂对乙称“我是新房主,我有权解除你的租赁合同”为由,要求乙搬走。
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丙的主张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这种说法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根据民法学原理,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我国《合同法》还规定,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受让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具体租赁期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则受让人在租赁期限内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fW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