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给其大儿子李甲,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他又觉得其三女儿李丙也挺孝顺,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书遗嘱,将原来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重

admin2010-08-26  47

问题 李某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三女儿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给其大儿子李甲,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他又觉得其三女儿李丙也挺孝顺,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书遗嘱,将原来的两间房和2万元存款重新分配,由其大儿子李甲和三女儿平均继承,但未进行公证。2002年9月份李某死亡,留下遗产:两间房和5万元存款。问:
   (1)两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李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选项

答案(1)应以第一份遗嘱为准。因为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等均不得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 (2)李某的遗产中:两间房和2万元的人民币由李甲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剩下的3万元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即由李甲、李乙和李丙三人继承,各1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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