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2亩土地,1997年,张某与所在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村里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被征用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约定的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

admin2017-08-18  42

问题 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2亩土地,1997年,张某与所在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村里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被征用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约定的土地补偿费40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某厂也答应再按3000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某厂多补的钱等开村代会再作决定,只同意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张某不服。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某厂多补的钱返还给自己。村里认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也就应当归村里所有。后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该案如何解决?

选项

答案《物权法》第132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2条第4款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所以如果《物权法》实施后,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得到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也再无权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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