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应如何改正?

admin2010-03-30  25

问题 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应如何改正?

选项

答案对题中所列各合同条款指出不妥之处及其改正如下: (1)“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不妥。 改正: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说明:如果在答案中包含了“不应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亦可。) (2)“供乙方参考使用”不妥。 改正: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或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再次分包”不妥。 改正: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不妥。 改正: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5)“检验如果不合格,工期不应顺延”不妥。 改正:工期不予顺延。 (6)“监理工程师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不妥。 改正: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图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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