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卷二—24,单)

admin2014-02-25  34

问题 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卷二—24,单)

选项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据《高检规则》第31条的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本案中,张某作为检察人员,其堂妹为犯罪嫌疑人,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应当回避。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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