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刘女士任职于境内某市甲公司,同时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5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1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12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从乙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

admin2018-06-25  18

问题 中国公民刘女士任职于境内某市甲公司,同时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5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1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12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从乙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C国某大学举办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4000元,按C国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元;从C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00元,按C国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7000元。
(3)将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0
B、140
C、240
D、860

答案A

解析 在C国举办讲座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1—20%)×20%=2240(元);在C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刘女士在C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100+17000=19100(元)>2240+16000=18240(元),所以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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