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 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 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

admin2020-06-03  30

问题 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 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 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选项 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题干中,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变更,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复属于“新要约”。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已经失效。由此可知,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则合同不成立。故选项B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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