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6

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

选项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①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毫无疑问,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②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 ③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 ④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认为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以揭露其证言的可靠性,这种观念是构成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述他人的证言不妨碍其真实性,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如已故人的陈述、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公务文件中的记载或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或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在法定例外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 (4)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其证言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但第190条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加以宣读的规定,又极大地削弱了这一规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严重违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强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和完善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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