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

admin2016-09-08  36

问题 2010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
该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选项

答案市地税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做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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