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

admin2009-01-14  38

问题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B、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C、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D、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

答案1,4

解析 本题涉及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其效力补正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系无权处分行为,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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