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提供100台电子设备,华昌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月28日,建海公司与金星

admin2009-09-27  49

问题 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提供100台电子设备,华昌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月28日,建海公司与金星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星公司将100台电子设备运至建海公司。8月1日,金星公司先运了70台电子设备至建海公司,建海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华昌公司,将70台电子设备的货款付清。
8月12日华昌公司在与红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红旗公司,8月15日,持票人红旗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华昌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8月20日,华昌公司掌握了建海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金星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电子设备,并通知建海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建海公司提供担保;建海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华昌公司通知金星公司将其余30台电子设备运往建海公司,金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30台电子设备全部毁损,致使华昌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建海公司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 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 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 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华昌公司和建海公司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华昌公司已将70台电子设备交付了建海公司,建海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 华昌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 建海公司9月5日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 金星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华昌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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