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为合伙企业的会计,但是乙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超过300万元的

admin2009-02-15  38

问题 (1)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为合伙企业的会计,但是乙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超过300万元的,均先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2) 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A,仅通知了乙和丙。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作为个人债务的担保,此事项仅通知了甲和丙。
(3) 甲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350万元的供货合同。由B公司预付30万元的定金,合伙企业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货物。实际合同履行时,B公司按期支付30万元的定金,但合伙企业一直未能供货,合同手续齐全,过程合法。
(4)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从而引起纠纷。
   该合伙企业出现以下分歧性意见:
   ①乙合伙人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合伙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甲合伙人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记录真实与否无关紧要并认为乙是合伙人,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没有任何问题。
   ③丙认为甲在向A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符合规定。并且认为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不符合规定。
   ④B公司认为因为合伙企业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45万元,合伙企业除应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会计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评点以上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乙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B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甲由于违反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约定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赔偿给合伙企业。 (2) 甲的观点错误。我国《会计法》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有无独立法人资格,均应依法建账,并由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应按会计法规定予以处罚;乙不得担任合伙企业的会计,根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乙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便担任会计是不符合规定的。 (3) 丙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该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没有取得甲和丙的同意,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根据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因此,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 (4) B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其中处罚性质的为30万元,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因此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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