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

admin2009-12-01  56

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选项

答案(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②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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