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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着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着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dmin
2010-01-30
33
问题
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着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答案
C
解析
参见《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所谓“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被害人暂时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劫走财物。因此,本案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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