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体例的结构变化。

admin2022-03-30  58

问题 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体例的结构变化。

选项

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在法典编纂上受到律学的影响,技术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在立法体例上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以《北齐律》十二篇为代表的封建制法典的蓝本。这一时期立法体例变迁的内容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中国传统法典以《法经》为源头,其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位于最后一篇,秦律继承了这一模式。萧何制定《九章律》是在《法经》后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使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前也不在后。曹魏《新律》纠正了这一体例上的问题,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西晋《泰始律》又在《刑名》之外加《法例》一篇,《北齐律》最终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这是一篇总则性规定,置于律首。   其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萧何《九章律》规定比较简单,到东汉之后早已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所以《九章律》被批评为“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曹魏《新律》先是将其充实为十八篇,西晋《泰始律》又将其扩充为二十篇,这一篇目为北魏所沿袭。到《北齐律》的制定,又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为立法精神,将法典篇目最终确定为十二篇,使法典篇目在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内容的简要性和篇目的合理性等方面得到综合平衡。   其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一方面用比较精练的语言对一些易混淆的罪名进行了区分,另一方面对一些法律术语进行了解释。西晋《泰始律》的制定大量地吸收了律学家的注律成果,并将张斐、杜预的《注律表》内容附于律文发布,使法律规范能够统一适用,也开创了律疏并行的体例,为唐代《永徽律疏》所吸收借鉴。   其四,法典的条文由繁杂转向简要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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