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0-10-09  65

问题 公民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利害关系人只有在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后,方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B、不论李某的父母是否同意,李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C、不论李某的配偶是否同意,李某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D、因该意外事故发生不满四年,任何人不能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该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李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不经李某的父母同意而直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同时,如果李某的配偶不同意,李某的子女便不可以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因为李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H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