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为此,黄某向某市工商局投诉。该工商局经调

admin2012-09-19  41

问题 2005年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为此,黄某向某市工商局投诉。该工商局经调查查明:(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茵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2)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标签上最小号字符):“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他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在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上述产品存在缺陷,黄某可要求某商场对自己的哪些损失予以赔偿?

选项

答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事件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右眼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商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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