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承租人能否以抵押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 如果在抵押期间,张三向王麻子借款,能否用已经抵押的房屋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

admin2014-07-01  21

问题 张三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承租人能否以抵押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
如果在抵押期间,张三向王麻子借款,能否用已经抵押的房屋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之内容,应如何理解?

选项

答案可以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35条“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是指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该规定中所谓“财产的价值”应指在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价值,而非指设定时的价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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