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

admin2013-09-27  35

问题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选项

答案(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订立、生效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力等内容。 (2)该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合法,刘某是在该集体合同存续期间被聘用的员工,依据《劳动法》规定,刘某是该集体合同的关系人,因此,该集体合同同样适用刘某。 (3)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作出以下仲裁: ①振兴公司必须补发刘某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1300—1000)×2=600元; ②在刘某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振兴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 ③振兴公司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除工资条款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300元外,其他条款(如每天工作6小时等)保持不变。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9Z9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