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销项税额1224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admin2015-10-24  26

问题 某市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销项税额1224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支付购货金额2470万元、增值税额419.9万元,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68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银行罚息10万元,业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补缴上年的所得税款10万,罚款5万元。7月份发生固定资产意外事故损失35.1万元,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为(    )。

选项 A、1569万元
B、1636万元
C、1680万元
D、1736万元

答案B

解析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2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只能扣除36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可以加计50%扣除。支付银行罚息据实扣除。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680+300+640—60+36+80×50%=1 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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