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丙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一方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无须人民检察院许可。检察机关不批准于法无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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