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

admin2009-01-14  26

问题 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

选项 A、天明科贸中心不应起诉
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答案1,2,4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145条,A项正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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