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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试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admin
2021-01-18
49
问题
试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选项
答案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主体互动而进行的,具有理性选择特征的活动过程。其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1)程序的分化 正当程序是通过分散决定权来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 ①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 ②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 程序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过程中,通过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和特定目标,限制或阻隔了对事件之结果或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从而大大限制了权力恣意妄为的空间。 (2)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对立面的设置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在原告与被告、刑事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竞争的竞选者、谈判双方或多方的程序性竞争和妥协中,存在着相互牵制的力量,营造了通过制度性交涉形成共识的空间,所形成的决定便更具可接受性。当然,“对立”并非一味“对抗”,对立意味着“和而不同”。 (3)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在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之外,还包括: ①程序的预设性。程序设定的前提,是程序设计的参与者对该程序是否会使特定主体获益或受损处于“无知”状态,目的在于防止程序的“因人设制”。 ②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程序的设置应在冲突各方所秉持的利益或价值之间不偏不倚,使各方在程序地位、信息获得和发言机会上公平对等,保证决定或结论不是出自任何一方的强势,而是程序要件被遵守所导出的结果。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参与是现代程序设计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正当程序的必备要件。其不仅包括受法律决定影响的利害相关者对决策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也包括公众对立法和政治或公共决策过程的参与和影响。参与应是自由的、平等的和实质性的参与。 ①自由的参与: a.参与的自愿包括参与的自愿和不参与的自愿。 b.参与不仅包括同意和承认,也包括参与过程中的异议、反对和批评。 ②平等的参与: a.程序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见表达上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在有涉公共利益自身利害的决策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尊严与发言权。 b.参与是公平的,不仅要求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的中立地位、信息和证据的对称和充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而且要求为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特别的权利武装。 ③实质性的参与: a.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 b.参与能实质性地影响决策结果,决策结果是从程序过程中生成的,结果中包含甚至只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 (5)理性对话和交涉 参与是通过理性对话和交涉进行的。对话是参与程序的不同主体问为达成理性的合意围绕争论点而展开的意见交涉。通过对话,不仅要设法说服对方,还要在对方的观点主张下反思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并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作理性说明。如果一方不能向对方阐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通过法律程序中的对话交涉和理性反思妥协,合意得以达成,法律决策的实体性内容得以形成并获得正当性。 (6)信息充分和对等 这是参与得以有效进行的重要前提之一。正当法律程序应能保证信息、资讯或证据在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和充分地分享、传输和流动。在对信息、资讯或证据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形下,程序参与者所进行的参与不可能是实质性的、有效的,由此而产生的心理上的紧张和不安,也会直接导致其对结果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信息在程序参与者之间的严重不对称,以及不能在公开或程序参与者均在场的程序中提交和传送,将导致程序结果难以获得真正认同。 (7)公开 公开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运作方式,意味着: ①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 ②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 ③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公开不是绝对的,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但审理结果应当公开。 (8)及时性和终结性 ①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明确、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的、可被合理预期的,而不是任意、偶然、过于怠惰或急促的。 ②程序的终结性意味着: a.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 b.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 c.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欲修正该结果,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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