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

admin2019-08-28  38

问题 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做规定。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短信,告知拟转让股权给戊以及转让价格等,并说明若乙、丙、丁欲购买该股权,需在15日内回复。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6日和27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甲认为乙、丙回复已超出期限,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甲遂与戊签订了转让协议。乙、丙表示反对,均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甲见状决定不再转让股权,乙认为甲出尔反尔,诉至法院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戊则拿出自己为购买该股权借款的证据,要求甲赔偿借款利息等损失。
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2月就2013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对乙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请求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乙的请求。根据规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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